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受贿形式,合作投资型受贿是请托人与受托人在"合作"投资的名义下,掩饰和"漂白"权钱交易的本质,具有极强的伪装性。因此,应当对司法实践中"合作"与"参与经营、管理""请托人代为出资"的数额认定、"瑕疵出资"下的受贿数额认定等具体认定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