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功能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案例中存在实践悖论,传统诉前检察建议的督促功能不能因应自然保护区的特殊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案件的复杂性,呈现出督促形式化、救济滞后、检察权边界模糊问题,拓展诉前检察建议功能有助于及时补救处于受侵害状态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传统"诉前柔性督促+诉讼强制保障"模式存在督促对象错置、督促种类适用范围难以把握等问题,而"柔性问询+刚性督促+起诉"模式具有动员促进、环境保护施压功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中诉前检察建议拓展功能的法律实现,需要重视诉前检察建议前的动员教育,可以引入问询函制度;需要强化诉前检察建议的督促功能,实现由"形式督促"转向"实质督促",重点是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对象要适格、内容应公开、回复需审查评估、落实回访应强调责任追究;需要明确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失效后的保障,合理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