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直接调整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范,致使司法机关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等不同认识。以广义契约论为支撑的有效论面临着适用准据法的困境,也无法对夫妻忠诚协议单独之诉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无效说则无法适应道德义务法律化的合理诉求,也不能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观的价值追求。为疏解上述难题,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应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出发兼顾法律适用的体系性,将夫妻忠诚协议作为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规范的补充和延伸。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适当提高过错一方的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不忠行为纳入法定“重大过错”范畴,以体现过错认定中的意思自治。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形式指导类案裁判,各级人民法院也应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提高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