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直播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直播内容创造者的权利和表演直播表演者的权利两种类型。网络表演直播中表演者适用的著作权比较明晰,但涉及表演作品创作者的传播类著作权在适用时则存在缺失,其主要原因为传播类著作权内涵界定与类型化的不足,可以通过丰富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内涵、科学整合权利类型等方式完善著作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