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融合,具有混业经营和高科技等特征。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未深入探求其本质和市场需求,具有"管制型"监管的外生性特征,并未内生于互联网金融,采用与传统金融法律监管相同的监管模式,以监管的价值取向"定市场"。法律监管应当深入考量"多边市场主体"的需求,体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将法律监管作为市场的"公共产品",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本质和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重塑,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