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比例原则适用现象,印证了理论界主张比例原则在民法中适用的正当性和现实性。比例原则作为控制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过度行使权力的工具性原则本质,决定了其在民法中适用的有限性。主张比例原则系目的理性的凝练概括、属于事实判断、可化约为"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是对比例原则的误读,由此推出比例原则在民法中全面适用的主张不能成立。从比例原则的本质出发,可将比例原则民法适用的条件概括为法定社会权力情形下适用和事实性社会权力情形下适用两种类型。比例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说夸大了比例原则对民法的意义,背离了比例原则精神。将比例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化手段,使其发挥具体化、精致化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比例原则民法适用的适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