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民法典都对证据规范的配置给予高度重视。无论从证据法的性质、法律适用理论,还是从证据规范对民法价值目标的贯彻来看,在民法中配置一定数量的证据规范都是无法避免的。我国既有的民事立法对证据规范的配置较为粗糙,较多依赖司法解释,影响了民法的实施效果。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证据规范的配置,存在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两种做法,各有优劣。我国立法机关在组织编纂民法典时,应当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关系、证据规范配置的权限分配、证据规范配置的立法体例和立法语言技术等多个角度,对证据规范的配置作出全面回应和优化调整。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