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刑法规制

作者:狄克春; 陈嵩
来源: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3, (02): 78-86.
DOI:10.14060/j.issn.2095-7939.2023.02.008

摘要

刑事司法实务中有关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案件判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期待可能性的朴素情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公示是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纠纷刑事认定的核心环节,在我国具有股权转移的实质意义。占有的对象应当限于实体物或物权化的财产性利益,股权不具有该特征,并且股权变更登记公示天下,因而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利用单位职务非法过户本单位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涉及财产性利益的三角关系中,以受骗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作为受骗人处分地位的判断标准更为妥当;工商履职人员因法律赋权和商事习惯等因素具备股权处分权,因而非法过户他人股权行为一般构成三角诈骗。

  • 单位
    苏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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