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基本上完成了立法的系统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务的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环境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然而,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在中国,一方面是环境资源立法的空前繁荣,各类法律法规大爆炸;另一方面则是每一部环境法都未能得到真正实施,使人感到环境法的"无用"、"无能"。如何修改并完善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护各项制度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确保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已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