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身联网智能设备的社会化应用,改变了“人身自由”理论的传统认知,也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规范性反思。而对宪法“人身自由”条款的规范性分析业已证明,以技术手段控制身份信息,既符合“搜查人身”的特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损人身自由的效果。即便身联网企业可以凭借“知情同意”规则来规避“减损人身自由”的合法性难题,但在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下依然难以区分“减损人身自由”的法律对象和适用范围。因此,身联网时代“人身自由”理论的革新,应当明晰“人身安全先于信息自由”的权利位阶理念,实现个人信息由“渠道治理”向“源头保护”的路径转向;明确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安全互惠关系,增设“责任减免条件”,补充“强制人身保险”与“信息保障基金”等侵权救济机制;围绕“强制许可”设定人身自由的“法律底线”,围绕“知情同意”明确减损人身自由的“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