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各种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可在既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相对妥善地解决。例如关于新型毒品数量的认定,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并在裁判文书中客观表述涉案新型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即可。与此同时,新型毒品犯罪在所涉毒品性质、主观认定、涉网行为和下游犯罪等方面也面临不少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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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