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国家和地区滥用支配地位制度包含了禁止差别待遇的规定。在传统经济中,差别待遇规则将价格歧视作为原型进行规范建构,相应的违法性要件反映了价格歧视的经济学内涵,其核心是没有成本依据的价格差异。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催生出纷繁复杂的差别待遇行为,给传统规则带来新的挑战。对此,亟须建立围绕非价格因素的差别待遇行为的分析范式;将算法和大数据驱动下针对中小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剥削性差别待遇行为进行调整;删除《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表述和要求,以全面释放其规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