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阅读提示:依据我国《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职工入职签订了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社保。但是,当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先看两个同一事由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