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交易是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课题。赋权规范模式难以弥合“个人-企业”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关系,个体隐私保护落空,故应转向以数据控制人义务规范为核心的行为规范模式。数据信托具有独立第三方受托人结构,与数据权利结构高度耦合,可以矫正权力不对称关系,可在数据合规处理、授权使用等方面激励数据交易。针对信托财产适配性、信托结构兼容度不足之问题,可以数据控制者为委托人、以数据财产权为信托标的重构数据信托结构加以解决。通过分析数据信托产品的运行架构、合理配置受托人在数据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重构对数据控制人的法律监督机制,构建起符合数据交易实际的“数据信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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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