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侵权责任是现代组织型社会中的重要责任类型,然而传统归责原则适用于该责任时却存在局限性。其中主观过错归责自无适用余地,而组织过错理论和危险归责本质上都依从于风险控制标准。企业之属性、能力及其责任产生机制表明以风险对企业归责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依风险双边防范之需求,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即需考量企业对于风险产生、持续的控制力和第三人对风险触发、维持的控制力。具体判断由法官依企业风险类型作个案裁决。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规则,但允许举反证反驳。在规范表达上,理想的方式是在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以一般条款形式规定企业风险归责,权宜之计是引入风险要素对现行法进行解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