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2年湖南省建设厅厅长谭常愷被国民政府监察院弹劾,最终被政务官惩戒委员会予以免职并停止任用10年之处分。复原本案全过程,自监察院的弹劾、审查、移付,到政惩会的调查、申辩、议决,所有程序大体依法办理。林森、叶楚伧等元老主持的监察院与政惩会不仅处分了谭常愷,还顶住了蒋介石等人的多次干预,显示出了国民党元老是一股不可轻视的力量,亦说明监察权已初步独立于行政权。以往研究国民政府监察制度多集中讨论监察院,仅把惩戒机关当作附庸,有未窥全豹之弊。党治无疑制约着监察制度的运行,但党治下的监察制度亦有其韧性。流行已久的"苍蝇老虎论"、监察实效乏善可陈论,能否反映国民政府监察制度之全貌,尚可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