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GATS《金融服务附件》第2(a)段为WTO成员国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或维持与GATS承诺和义务不符的措施提供了一个政策空间,意图在金融服务自由化和国内规制权之间取得平衡。在阿根廷-金融服务案中,关于第2(a)段的适用范围,巴拿马作为申诉方基于该段与GATS第6条的标题都是"国内规制"这一事实,主张第2(a)段所涉措施必须是GATS第6条范围内的国内规制措施。然而,固守相同标题相同含义的解释方法会导致此种解释与文本含义相矛盾,缩小适用范围,不符合有效解释原则,还会导致严重的系统影响。事实上,市场准入措施与国内规制措施并非泾渭分明,相同标题并不一定在所有方面具有相同含义,我们可以从条款功能的角度理解标题"国内规制"的含义。两个条款性质不同却采用了同一标题,容易导致适用范围的混淆。部分区域贸易协定的做法对此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 单位
    上海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