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PP模式是一种私营部门与公营部门之间相互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又称为公私合作伙伴模式。近些年,国际市场上PPP模式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是我国规制PPP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尤其是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主体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本文以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苏州市吴中静脉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监管机构的设置为例,基于完善立法、建立私营投资者监督途径、完善信息公示和听证制度等角度,分析我国监管体系的现状,并借鉴域外的PPP模式下的监管机构对我国监管机构的设计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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