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动化决策下的差别定价进行了规定,但缺乏对网络差别定价合理标准及规制路径的指引。根据程序公平是否完备,可将网络差别定价分为两类:一是经营者告知消费者差别定价,对该类差别定价合理性的判断应从格式条款入手,并以是否显著高于正常定价为标准;二是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差别定价,判断标准是差别定价行为是否符合特定原则,并与同类消费者进行价格比较。合理的网络差别定价可以实现帕累托有效配置,不合理的网络差别定价容易导致不平等的市场结构,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因此应探索相应的规制路径,首先可以改进隐私协议和告知方式,完善消费者的同意权与选择权,同时应确立网络经营者的信义义务。其次,应从网络差别定价的特殊性入手,强化行业组织的算法规制、公益诉讼的主动参与、多元化规制措施的运用。另外,行政机关可在模拟经营者需求曲线的基础上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去合规,从而提高行政监管的专业能力。最后配套技术的完善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使消费者能主动甄别不合理的网络差别定价,从而减少不合理网络差别定价产生的损害。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