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水事四法、流域立法、国家政策和改革实践,对我国流域水管理法律体制的演变和发展进行了历史分析和定性评价,指出我国流域水管理从最初的区域管理体制,演变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目前仍然处于变革之中。近年来的流域管理机构改革强化了流域管理,河长制的实施强化了区域管理与科层协调,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在生态环保部门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则优化了多部门区域管理;这些先后实施的政策和措施之间缺乏统筹,使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割裂,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予以健全和完善。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