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中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其应当是审查的两个步骤而非两种形式,这暴露了现行法规的缺陷。形式审查定为独立的审查形式有违行政许可设定的内在要求,实质审查也不应只局限于核实申请材料。绝大多数行政许可审查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步骤。实质审查有时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即简要调查或全面调查,分别代表不同的审查深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根据政策目标、公共利益、市场竞争影响以及自身的财政预算与人力资源等因素开展不同深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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