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绝大多数制定法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但目前已制定的12部单行税收实体法中仅有两部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立法目的旨在声明一部法律的精神内核,同时也作为基石范畴统摄整部法律。税法目的在立法上的罅漏应为立法者有意为之之结果,一方面是因为尚欠缺提炼目的的制度基础、本土经验与理论共识,另一方面是留待制定《税法总则》或《税法典》时作出。税法目的的提炼既是《税法总则》或《税法典》制定中的必备要素,又是税法理论体系完善的观念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从法益、功能与规范三条路径入手,经由"经济宪法—税法总则—单行实体税法"的双向互动路径,可以提出"一元多层次税法立法目的体系"的建构设想,一元即以纳税人权益为核心,多层次即以财政目的、经济目的、社会目的为基础的开放性目的体系。依照一元多层次的税法目的,税法学应当迈向宪治主义,实现纳税人与政府的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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