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代持股权造成的股权工商登记信息与实际归属不一致,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隐名股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在实体法上的性质不同,其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对抗效果也不同。法院在衡量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强度时,通常采用的规则是外观主义原则。但外观主义原则是对实质权利义务关系的例外与背反,其适用必须以具有法律意义的外观事实存在为前提,并且要求隐名股东对此外观事实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应严格按照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的主旨,对第三人的范围作限缩性解释。原则上只有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交易相对人可以援引外观主义原则,但能够证明信赖利益存在的与名义股东签订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也受外观主义原则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