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相关主体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过度减损。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人身自由即时强制措施的规定在适用对象范围、期限、实施主体、配套保障制度及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难以妥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人身自由即时强制措施类型体系,适度扩大人身自由即时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明确隔离期限的确定主体和标准,将采取人身自由即时强制措施的主体限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传染病检测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健全相关配套保障制度,构建合理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