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