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的主要功能在于防范国家公权力。传统基本权利理论以“国家权力-个体权利”的二元框架展开逻辑建构,处理“国家-个体”之间的二元平面关系。但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提升,使其内部分化出了不同的利益需求,且形成了新的社会权力,产生了私主体间的不对等关系。进入数字时代,这一现象变得尤为严重,表现为数据权力的兴起及私主体对个人信息的频繁且严重的侵入。为此,基本权利的价值应辐射到社会内部,发展出平衡社会之功能。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应在革新基本权利规制社会的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的保护义务,同时确立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对数据私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以实现其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功能。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