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PPP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均属无效的结论。PPP协议中的特许经营协议因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因而属于行政协议;某些PPP协议并不直接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因而,不应被认定为行政协议;PPP协议的从协议的属性应取决于主协议的属性;PPP协议的关联协议,即使是基于特许经营而产生,基本上都是民事合同,而不应被轻易认定为行政协议。对于其他PPP协议属性的认定,应坚持缩限解释的原则,尽量将其认定为民商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