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李猛有关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讨论,本文力图指出,自然状态不仅仅是一个人性冲突状态或法权矛盾状态,而是具有某种积极的道德意涵。这集中在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概念上。正是自然权利,而不是原初缔约环节,构成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规范基础。自然权利不完全是一项主观权利,它同时还带有传统客观法权的正当意涵。一方面,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凭借国家权力的存在,成为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它的"自然性"又意味着它并不是由国家所制造出来的,而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本身。人的自然并不是可以任意抟塑的质料,而是有其形式,并被明确界定为一种自然"权利"或正当,参与到政治生活的构建之中,这构成了现代思想不得不去回应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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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