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2008年7月8日,黄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经营手机配件店铺,其后到酒楼、统一实业等单位工作。黄某无正式工作,曾从事餐饮经营。李某某之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8日,黄某以所经营店铺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后又分别于2014年1月12日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2014年11月24日向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