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其中,"牟利加害的目的"只是从反面显示"不存在为本人谋求利益的动机",无须属于积极的行为动机;"财产上的损害"是指从经济的角度而非仅仅从法律的角度评价本人的财产状况,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得本人的财产价值减少或者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对于背信罪的共同正犯,无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特别限定,凡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的,事实上就已经被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共同性或者实施了积极的参与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根据究竟是以行为人自己还是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而处分财物,可以区分侵占罪与背信罪,但这种区分不具有排他性,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处分财物的,虽然也可以成立背信罪,但应优先适用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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