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欺诈的认定规则

作者:杨弘磊; 许英林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29): 59-63.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9.015

摘要

<正>【裁判要旨】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必然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存在欺诈时,止付申请人不仅需要证明独立保函项下的受益人存在欺诈事实,还需要证明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付款并非善意,即独立保函开立人明知受益人欺诈仍向受益人付款,并转而依据反担保函请求付款。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