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洲人权法院确立了搜查的“合理私密生活期待”标准,将超合理预期记录的声音样本和监控视频,超合理预期使用的监控视频、动态网络IP地址背后的个人用户信息确立为具有合理私密生活期待的信息。欧洲标准中的“私密生活”范围大于美国标准中的“隐私”范围。我国可以在借鉴欧美搜查实质性标准的前提下,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根据取证对象作出不同规定:收集信息主体本人存储的信息、存储于第三方机构的存在保密约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认定为具有合理保密期待;存储于第三方机构的存在公开约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暴露于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可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保密期待。根据信息内容敏感程度作出不同规定:对于个人非敏感信息、不属于私密信息的个人敏感信息,可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保密期待;对于属于私密信息的个人敏感信息,可以认定为具有合理保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