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作为社会现实背景的产物,其功过是非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演进,该项制度的变迁应当更被关注。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现存的“调、裁、审”依次进行的单轨制体制应当被“裁审自择,各自终局”的体制所逐步替代,并在立法、司法等层面上突出公正合理的价值取向,以实现真实意义上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