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企业商业数据具有较高经济价值,但是由于数据自身的非排他性与共享性,以及当前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商业数据权利的归属和性质,导致企业商业数据保护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对民法各项权利的分析比较以及对司法案例的归纳,可以将商业数据权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之成为一种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并列的权利,其保护可参考著作权。商业数据权保护可采取"接触加实质性近似"的原则,并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 单位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