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立足于损伤的解剖部位对损伤程度进行了等级划分,但由于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多样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可能罗列所有的损伤;同时,由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的属性,条款表述需要力求简明扼要,不可能对所有的损伤都详加论述。针对上述问题,其在附则中采用"比照"原则对未列举的损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合理地解决了损伤的多样性与条款的简要性之间的矛盾。比照原则是对其条款的补强,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比照原则,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才能在精炼的标准下解决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伤情的损伤程度鉴定。

  • 单位
    安徽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