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首次在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中确立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出台的《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中,该法于2012年初正式生效。这部法律中的第四十二条这样描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对相关的程序规范给予细化规定,不利于该制度发挥其自身价值。本文从执行和解的概念与立法现状入手,解剖执行和解制度在程序上规定的缺点,针对其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优化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度上的建议,希望能达到促使执行和解制度实现效果最大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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