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法的成立要件及其批判

作者:袁翔珠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 2011, (08): 113-115.
DOI:10.14112/j.cnki.37-1053/c.2011.08.017

摘要

习惯要获得国家法律的认可,上升为具有法律性质的"习惯法",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关于习惯法成立的要件,学界的争议颇为激烈,主要有四要件说和二要件说。笔者认为习惯法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其一,须有反复适用的事实习惯存在;其二,须有公众对其约束力的确信;其三,须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目前有关"习惯法"的概念论述,或偏重于国家认可,或偏重于实质要件,只有全面分析综合上述三个要件,才能得出科学的习惯法概念。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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