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适宜的对象是集体经营性财产,不宜作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统一路径。统一的产权运行路径,难以兼顾集体财产的资源保障与财产增值功能,无法有效平衡公平与效益价值。将集体财产划分为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三种类型,并对不同财产构建侧重点不同的实现路径和具体机制是农民集体所有权实现的基本理念。这一分类推进理念既与国家强制性变迁方向一致,也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权客体的复杂性所决定。集体资源性财产要完善承包经营制度,集体经营性财产要探索产权量化、统一经营的组织结构,集体非经营性财产则要构建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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