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具有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应届初中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