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本意是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国际社会对协议选择法院的实际联系原则出现了弱化趋势。其中,大陆法系各国对实际联系原则规定各有不同;英美法系没有规定实际联系原则,而是以"合理性"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限制条件;《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规定无实际联系只是拒绝管辖的例外,并没有认可实际联系原则。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实际联系原则存在统一立法不合理、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协议管辖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对涉外协议管辖进行单独规定、对实际联系的判断标准采取扩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