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有必要通过水市场来提高水资源配置的效益。拍卖是确定水权市场交易价格的一种有效机制,但由于水资源自身的特性,必须要由政府对水权拍卖市场进行一定的规制。比较了政府规制下竞拍者为风险中性型时的水权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出价策略及卖方收益,同时分析了竞拍者为风险规避型条件下的水权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的出价策略及卖方收益。两种情况的分析结果表明:水权拍卖者往往会在政府规制的前提下采用第一价格拍卖策略来提高自身的收益,同时会设定一个相对较高的拍卖保留价格,因此作为政府从提高整个水市场配置效率的角度还要对水权拍卖保留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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