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有可能会引发行政性和协议性之间的激烈冲突。尽管《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法院的合法性审查权限,但是单方解除权仍然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为例,政府的单方解除权在实际运作中面临三重困境,即行使范围不明、信赖利益受损、程序保障不足。然而,基于双阶理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在缔约阶段和履行阶段分别凸显出行政属性和民事属性的特征。因此,为了淡化公权色彩,单方解除权宜界定为“法律行为性质的声明”。具体而言,应该从实体控制、原则控制、程序控制、结果控制四个方面来规范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单方解除权,以实现政府公共权力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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