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71条虽将《民法通则》第66条中狭义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具化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但仍无法为实践中狭义无权代理责任的适用提供确定性指引。因此,本文将立足《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三、四款法条,重新解读狭义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的赔偿范围等问题。通过反驳过错责任的适用以论证法定特别责任的合理性,分析导致无权代理情形的事由以限定善意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明确适用履行责任的必要性,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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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