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商标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多年,但由于商标本身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导致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则难以确定,加之目前我国的商标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本身具有的功能。最新修定的《商标法》提高了赔偿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这一修改实际上是重申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功能。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权领域的发展,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规则的困境开展对策研究,助力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