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商引岸作为清代盐专卖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清初朝廷为维系稳定的财政收入而确立的管理商人行盐的制度。从具体运作看,专商引岸在清代不同时期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方式,引岸世袭的观点并不完全成立,这充分反映出清代财政制度是要综合考虑税收和市场等要素并予以调适的。清前期,长芦盐区的引岸经营以盐商认办为主,欠课商人易被参退,参商引岸继续招募殷商接办,但晚清以降则转向采用租办方式来经营引岸。影响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窝价不断叠加和盐商资金链来源问题。盐商接办参商引岸,除缴窝价外,需同时认交附带在引岸上的各种款项。清前期盐商尚能通过借贷内帑维持经营,晚清时期,商力疲乏,尤其是内务府等官帑的收撤,使得招商承办变得不切实际,以更少成本进行引岸经营权转移的租办便成为主要方式,并得到官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