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树之果"规则最先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予以确认,后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采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毒树之果"规则,但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证据的情形,如果不加以排除,则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架空。通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国具有设置"毒树之果"规则的立法基础;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复供述"是"毒树之果"规则的实际运用。对此,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毒树之果"的运用方式,采用相对排除,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程序上,我国应将庭前会议的审查范围扩大至对证据可采性的实质性审查。并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引领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