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制度运转常因人情等因素而失灵,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重要问题。法律运作本身需要制度性的保障,必须以制度来拆除阻碍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藩篱。在这种制度性保障中,行政回避制度是其中最基本的制度。我国已建立了行政回避的基本制度,但这项制度的构造性缺陷依然比较明显,不论是该制度的实体规定,还是程序设计,多原则性少操作性和针对性。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回避制度,使之发挥应有功效已刻不容缓。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尽早制定专门的公务员回避法,使之在维护行政公正和政府形象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 单位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