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对患者个人信息权益有了专门的立法保障。医疗科技信息传播中可公开的患者个人信息(未做匿名化处理)应当符合合理正当、非必要不传播,准确表述、避免偏差,以“说明-同意”为核心,做好事前评估和记录工作四个要素。常见的实践误区集中体现在匿名化处理流于形式、阐述过多非必要信息造成患者权益损害、未履行充分说明和征求同意义务等。为了更好地避免误区,保护信息传播者和患者双方权益,进而实现公共利益,可从设置患者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完善信息传播涉及个人信息相关内容的规范文本和建立信息传播标准化流程三个方面开展尝试。
-
单位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