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的腐败问题是普遍存在于各军政机关且贯穿始终的。尽管有监察院的存在,但其仅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旦涉及贪腐问题,往往因触犯刑法中的贪污或贿赂条款而涉及刑事犯罪,从而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在此承担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诉讼档案不难发现,国民政府时期,检察机关对于各机关要员的重大贪腐案件往往不能做到有效审查起诉,相反地选择推诿或以各种理由不起诉,这在郭云观与查良鉴的贪腐案调查中有明显体现。其背后的原因亦值得当下的反腐工作思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