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比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步提高。但近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单位改制、资产处置、"非转经"等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流失,其成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缺乏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保护机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立专门性法律来保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必要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应界定立法依据与相关范畴、明确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规定资产的评估处置形式、严格控制"非转经"行为、规定监督形式与法律责任。
-
单位福建江夏学院